法律研修学者制度:推动司法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
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15-11-04 14:54:39 打印 字号: | |
  自古圣贤之言学,咸以躬行实践为先。现代亦同理,理论源于实践并推动实践,实践检验理论并提升理论。具体到司法审判领域,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公平正义,一刻也离不开司法理论的指导。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难题,司法改革中遭遇的种种困惑,需要司法理论给出合乎逻辑的解决方案。反之亦然,司法理论要创新发展,一刻也离不开司法实践的丰富资源,一刻也离不开司法实践的可贵探索。

法律研修学者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理论与实践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要求,搭建的人民法院与法律院校及法律科研机构的良性互动交流平台。这一平台的构建,完全符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深谋远虑,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司法改革的坚定决心,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推动公正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新发展。认真落实这一创新制度,对于推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解决司法实践与司法改革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源泉,是实现奋斗目标的根本路径。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标志,目前正在全力推进中。随着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步入“深水区”,一些新的改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呈现出新特点、产生着新问题、形成新的“硬骨头”。司法改革发展到今天,遇到的困难就像一筐螃蟹,抓起一个又牵起另一个。司法改革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看似错综复杂、环环相扣,各种问题看似盘根错节、头绪难理,其实质还在于思想认识跟不上,理论创新跟不上。开弓没有回头箭。面对这场回避不了的大考,我们必须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司法改革、坚决拥护司法改革、积极支持司法改革、自觉投身司法改革,必须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不断推进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如果不能在司法理论与实践创新上有新突破,司法改革就将失去重要的支撑力。

  应当看到,近些年来,我们对推动司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新步伐,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促进了司法能力与司法水平的新提高。但总体上看,司法理论与实践互相融合的层次还比较低,范围还比较窄,程度还比较浅,特别是缺乏有组织的管理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融合工作的执行力度也远远不够。今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建立的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以及刚刚建立的法律研修学者制度,还有法学家挂职和法科学生实习制度,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将逐步形成全方位、多领域、精准化、高效率的融合发展新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也就是要实现法院和法学院两大系统的资源贯通,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体制隔离、互不相通、低效发展的状态,在落实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下,形成更有效的司法理论与实务工作的协同创新能力。

  为有效落实这一创新制度,推动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法院与法学院都应树立一体化发展的观念,增强借力发展、协同创新的意识。这是调动法学理论与实务部门两个积极性的内在要求。当然,这个一体化是基于理论与实践互动关系基础上的一体化。法学家要借助参与实务研究,实现自己的理论创新;法院要借助于法学家的研究能力,解决司法实践的难题。在这方面,法院应当更加主动、更加积极、更有作为,不仅要在发展战略研究方面,更要在工作规划制定、司法政策统筹和重大改革论证方面,引进法学家们参加专项研究活动,丰富司法研究渠道,开拓司法研究视野,及时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作为法学家,有机会在新的平台上直面中国司法与审判的最现实和直接问题,则要发扬攻坚克难精神,把责任扛在肩上,勇于并善于解难题、啃骨头,将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直接服务于审判实践。法学家们在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同时,还应不断修正、补充、创新理论成果。这一点,无疑是法学家们所渴求的,法官们也是乐见其成的。大家共同的愿望都是,进一步推动法学理论成果及时转化为实践成果,促进法学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全面落实。

  我们相信,法律研修学者制度的认真实施,将在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上,不断形成新认识,开辟新境界,打开新局面。人民司法杂志欢迎并期待法律研修学者提供更多、质量更高的应用法学研究新成果。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