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正义审判 镜鉴文明发展
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15-09-01 08:48:58 打印 字号: | |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以史可鉴今,以史能资政。今年9月3日,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及中国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在这样的时刻,回顾对日本战犯所进行的那一场场正义的审判,我们更加确信,文明替代野蛮,正义战胜邪恶,以法规制秩序,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规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1945年8月15日,日本战败投降。为了揭露战争罪行,追究战犯责任,伸张人类正义,根据《开罗宣言》《波斯坦公告》等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盟国占领军于1946年1月19日发布特别公告,宣布在日本东京成立由美中英苏等11国法官、检察官组成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负责审判以东条英机为首的28名日本甲级战犯,并将甲级战犯界定为犯有破坏和平罪、违反战争法规及惯例、违反人道主义罪等三种罪行。东京审判从1946年5月3日第一次开庭至1948年11月12日宣判止,历经817次庭审,经过正义与邪恶、机智与阴谋、巧辩与诡辩的激烈较量,最终判处东条英机等7名甲级战犯绞刑,木户幸一等16名甲级战犯无期徒刑,2名甲级战犯分别判处20年和7年有期徒刑。

  ——中国及其他盟国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盟国除联合在东京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甲级战犯外,还分别在马尼拉、新加坡、仰光、西贡、伯力等地组织法庭,对违反日内瓦红十字条约等国际公约或违反战时法规,直接从事或指挥实施杀人、强奸等残暴行为或虐待战俘、拘禁人员等不人道行为的乙、丙级战犯进行了审判,共起诉日本战犯5423人,判刑4226人,其中判处死刑941人。中国国民政府分别在沈阳、北平、太原、济南、徐州、汉口、南京、上海、广州、台北等地设立军事法庭,从1945年12月中旬起至1947年底,先后审理战犯案件2435件,判处死刑145人,其中包括南京军事法庭审判的南京大屠杀的主犯之一谷寿夫和屠杀中国平民300余人的刽子手田中军吉、在南京进行杀人比赛的向井敏明和野田毅。

  ——新中国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日本战败投降后,一部分日本军人参加了阎锡山等国民党部队,继续与中国人民对抗,最后被中国人民解放军逮捕并确认其中140人为战犯,关押在山西省太原战犯管理所。1950年7月,苏联将出兵中国东北时逮捕的部分日本战犯909人移交中国,关押在辽宁省抚顺战犯管理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沈阳和太原设立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至7月间,判处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前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长武部六藏等一批战犯8—20年有期徒刑。

  对日本战犯的正义审判,是人类有历史记载以来最重要的审判之一,它所留下的丰富的司法理论和实践,特别是所确定的战后国际法准则,无论对政治还是法治,都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用铁的事实,向一切否认、歪曲、美化侵略历史的错误行为和言论作出回应,坚定不移地捍卫了真相、捍卫了正义、捍卫了公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历史不会因时代变迁而改变,事实也不会因巧舌抵赖而消失”。日本侵略者在华犯下的滔天罪行,铁证如山、不容篡改。少数日本政客歪曲历史、美化侵略、拒绝反省是违背历史潮流的。

  对日本战犯的审判,不仅仅标志着权力优胜者的胜利,而且还是道德优胜者的胜利。这是《纽伦堡大审判》的作者约瑟夫•E•珀西科留给我们的重要认识。在战败国宣布无条件投降后,战胜国是能够无须审判就可以处决一些重要战犯的。但是,当战胜国按照法律程序对战犯进行审判之后,就实现了“它至少比未经审讯的处决更加正义”的论断。

  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发展了国际法特别是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促进了战争法规的建立与发展。继纽伦堡审判之后,东京审判再一次向世界宣示,任何国家、集团和个人发动侵略战争,都是对国际法的违反,都必定要受到文明社会的严厉惩罚。和平而不是战争,合作而不是对抗,才是人类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永恒主题。

此时此刻,我们要警惕,历史可能会重演;我们更应坚信,历史必然要前行。我们将把这段历史作为珍惜今天、把握明天的镜鉴与向导。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倪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