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静,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她长期从事保险等金融案件审判,注重对类案规则的提炼,主审的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尤其关注保险法领域内理论与实务问题的互动与发展,就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界定等保险法领域内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在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最近,撰写的《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一文发表在2015年《人民司法•应用》第15期上。
2001年,王静获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作为南京大学保险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她的审判理论研究,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出版专著《保险类案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