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15-09-29 14:57:05 打印 字号: | |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经公布实施。这是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部系统规定法官审判责任及追究办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也是继实施法官员额制改革以来,中央有序推出的又一项重大司法改革措施。这项改革因其涉及法官权力边界的划分和越界责任的担当,注定要受到全体法官的关注与关切。这项改革的推进实施,标志着法官“权力与制约并行,责任与保障并重”新时代即将到来。我们对此表示由衷的祝贺,并向担子更重、责任更大的法官们表示深深的敬意!

  这项司法责任制改革,通过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的精神;通过建立严密的司法责任认定与处理机制,体现了“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这两个方面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密切相关,互为依托,不可或缺,形成一个较为完整和严密的顶层设计,在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各个项目中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地位,对于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促进严格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再一次向全社会表明,人民法院将以严密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公正司法的决心和信心;将以严格的问责机制,重振和提升司法公信的决心和信心。令人敬佩的是,在这项改革措施产生的过程中,四级法院法官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发表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来自方方面面建设性意见的大汇集、大交流,体现的是各方共同推动公正司法的价值追求,营造的是同心同德、共同提振司法公信的良好氛围,也使得这项改革措施未来得以有效贯彻落实,具有了广泛而深厚的基础。

  现在,审判权力运行和责任制工作进入了新阶段。认真研读文件,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吃透改革精神,领会核心要旨,避免错误理解、错误解读,成为落实责任制的关键。所谓“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们必须注意到,对这项改革措施各方认识还不统一,理论和实务界还存有较为激烈的争论;法官们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有的法官对承担错案责任等心存顾虑,个别地方显现出一些法官因担心出错,而不愿办案、不敢下判的苗头。换个视角观察事物,往往是呈现不同景象的好办法。细细品味司法责任制,不难发现,其中系列化的制度设计,不仅仅是对法官的约束,更多的是对法官的保护。如同针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既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既是“高压线”,也是“安全带”。这些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对法官职责与权限的划分,既是法官约束行为、用权履职的“紧箍咒”,也是法官办案工作中的“安全带”。在审判工作过程中,法官只要懂纪律讲规矩,坐得端、行得正、走得稳,严格按制度办事,就会远离失职渎职,就会免于被追究问责。

  当然,以上分析是以法官自我约束与自我担当为前提的。事实上,司法责任制的另一面更为重要。法院监察部门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实施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从启动调查到认定处理,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符合司法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惩戒程序。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文件中规定的不能追责的“禁区”,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设立“禁区”的核心就是要尊重司法工作规律。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对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应当优于对法官失职渎职的追究。特别是不能把对法官的追责演变成为另一种司法审查的途径或方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一再强调的,决不能把司法责任制变成一把高悬在法官头顶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实施司法责任制,是全国法院司法管理工作中的大事,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与其他改革措施配套推进,稳步实施。在司法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通过推动法官员额制改革,力争让更多的能力过硬、敢于担当的法界精英进入法官队伍,使法官们的司法行为,当然主要是他们的司法裁判水平,都能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之上;而同步产生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则不仅担负起依法惩戒法官队伍中“害群之马”之职,更应当成为法官依法履职的保护委员会,以保护法官免遭非法定事由和非法定程序的追究与问责。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人民司法》第19期
责任编辑:倪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