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国当事人和法院接到英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
作者:赵景顺 周 兢  发布时间:2015-09-28 17:02:20 打印 字号: | |
  禁诉令的签发依据是法院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这种属人管辖权体现在:当事人在英国出现;在英国法院出庭应诉或向英国法院提交相关法律文件以接受英国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权选择协议,并且合意选择了英国法院管辖。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1981年英国最高法院法第37条及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44条。其中第37条规定:“(1)在所有的案件中,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法院认为公正而且做起来方便, 高等法院可以决定签发禁令。”仲裁法第44条规定:“(1)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为仲裁程序之目的,法院有权就仲裁程序的下列事项作出命令,就如同它为诉讼目的对与诉讼有关的事项作出裁定。(2)此类事项是:……(e)发出临时禁止令……”如果当事人在英国无利益可言,那么完全可以忽略禁诉令的存在。反之,则需要认真对待它。否则,当事人在英资产将被查封并被法庭科以藐视法庭罪,且将承担所获得的外国判决在英国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的不利后果。此外,英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通常是永久性的,违反该命令的当事人将永远不得涉足英国,除非其自愿接受惩罚。显然,禁诉令对于当事人的威慑力往往取决于签发禁诉令的国家与禁诉令所针对的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是否密切。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英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通常是永久性的,但是英国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签发中间或暂时性的禁诉令。前后两者的区别在于当事人申请签发的条件不同。详言之,永久性禁诉令的签发条件包括:对方或被告去外国法院明显违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是欺压性的或困扰性的;而中间或暂时性禁诉令的签发条件则包括:是否有一个严肃的争端、损失赔偿是否是足够的救济、平衡双方的方便或不方便。 两者相比,永久性禁诉令的签发标准较为宽松,中间或暂时性禁诉令的签发标准相对严格。

  他国法院对英国禁诉令的态度是怎样呢?从欧洲国家的态度来看,尽管依英国普通法,禁诉令并不是针对外国法院的,但德国法院始终拒绝承认和执行英国法院对德国自然人或法人发出的禁诉令。德国法院认为,英国的禁诉令侵犯了德国的司法主权。 尽管英国法院多次重申禁诉令所针对的对象是在外国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而非外国法院,但是这些重复的声明未见成效。相反,2004年欧盟法院在Turner案中裁决禁诉令与布鲁塞尔体制相矛盾;2009年又在West Tankers案中明确裁决缔约国法院不得以另一国法院进行的诉讼违反仲裁协议为由签发禁诉令。 前后两个裁决一以贯之地将否认禁诉令在欧盟范围内的效力的事实传递给了英国法院。无疑,欧盟法院的裁决将影响伦敦作为仲裁地的优势,并且因此无法获得英国法院对于执行仲裁的支持。 同时,欧盟成员国均可以根据上述判例直接否认英国法院对其自然人或法人签发的禁诉令。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欧盟法院的裁决只是在欧盟范围内发生效力,并不影响英国法院向欧盟以外的区域签发禁诉令。此外,欧盟内部各成员国并未就否认英国法院对其签发的禁诉令达成一致。就在欧盟法院对West Tankers案作出裁决后,法国最高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在Zone Brands案中认可了美国法院基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而签发的禁诉令:美国某法院基于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而享有管辖权,该法院针对违反该条款而向法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所签发的禁诉令不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同理,英国法院基于相同事实向法国法院签发禁诉令,也可以获得法国法院的承认。笔者以为,法国法院承认外国的禁诉令可能与巴黎作为欧洲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地存有一定关联。如果法国法院拒绝承认外国的禁诉令,那么巴黎仲裁的优势地位就会动摇,并且法国法院以罚金方式阻止当事人跨境恶意诉讼的规则亦将受到挑战。

  奇异的是,拥有禁诉令制度的美国法院对外国禁诉令的态度与对待外国判决一样,认为美国法院没有义务承认外国的禁诉令,但各法院可以基于国际礼让自愿承认其效力。 可以推知,对于英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美国法院原则上持一种不欢迎的态度。不过,在国际礼让原则的基础上,外国禁诉令有可能获得美国法院的承认。这不仅便于美国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便于协调美国与其他拥有禁诉令制度国家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显然,这种做法是单向的、被动的、不确定的,充满了单边色彩,并且决定权取决于美国法院的态度。倘若两个拥有禁诉令制度的国家针对同一案件先后签发了对立的两个禁诉令且互不相让,那么案涉当事人的维权途径将陷于一种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无独有偶,英国法院的做法与美国法院类似。可见,拥有禁诉令制度的国家并不希望承认他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

  虽然我国司法部曾经送达过英国的禁诉令,但是我国法院从未承认过其在我国的境内效力。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禁诉令有侵犯他国司法主权的嫌疑。第二,我国与英国无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双方欠缺进行双边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民商事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官方途径。第三,我国与英国的部分法律规定完全对立、难以调和。

  综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是否承认英国法院签发的禁诉令不仅取决于该国法院的态度,而且取决于该国能否从中获得实际的利益,并且与该国的外交政策存有密切关联。特别是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受到时代的局限,各个国家仍希望尽可能多地行使管辖权,主权仍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法院管辖权仍建立在主权基础之上。
来源:摘自“对英国禁诉令制度的思考”,载2015年《人民司法》第17期
责任编辑:吴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