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的三个渠道
作者:郭锋 吴光侠 李兵  发布时间:2015-09-17 14:43:36 打印 字号: | |
  案例指导制度是新生事物,是近年司法改革的成果。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作用。

   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主要指案例能够对统一法律适用、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指示和引导作用。具体何谓指导性,分歧意见比较大。有的认为,指导性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对重大、复杂、群众关心、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有指导性;对疑难、有争议的案件有指导性;能够指导新类型案件审判;对如何正确认定证据、事实具有指导意义,能够发挥规制、规范自由裁量权作用。有的建议把指导性定位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性上,指导性可以分三类:对疑难案件的指导性(缺乏具体法律规则、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案件)、对复杂案件的指导性(法律适用或者事实认定方面比较复杂,在如何适用法律规则方面很费周折)、对典型案件的指导性(本身既不复杂又不疑难,但在适用法律上有代表性问题)。有的则提出,指导性案例最大的价值和意义在于解决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存在的重大争议,因此要突出“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据此,可以把指导性案例界定为: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争议,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细则》围绕《规定》第2条列举的五种情形,总结归纳最高人民法院四年多编选指导性案例的经验和审委会讨论备选指导性案例时形成的比较一致的看法,采纳征求意见中形成的共识,曾规定指导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一是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或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疑难、复杂和争议问题,能够统一裁判标准;二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可以适用习惯、惯例或者学理通说认定案件事实、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三是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协调,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弥补司法解释不足;四是案例属于新类型或者适用了新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五是在司法理念、裁判方法和裁判规则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创新性;六是解决社会广泛关注的法律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和期待,弘扬法治精神,引领社会发展与进步。我们认为,至于某个案例是否具有指导性,一般可以从法律文本规定、司法裁判、法学理论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审查判断。如果案例针对法律规定不明、司法裁判不一或者理论存在争议的问题,归纳提炼出有利于法律统一适用的新规则和标准,就往往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依据《细则》第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除及时印发各高级人民法院外,主要通过三个渠道发布指导性案例:一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二是在《人民法院报》上报道;三是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指导性案例作为以司法文件发布的公共司法产品,新闻媒体和其他网站可以转载和宣传。此外,为了便于大家正确理解和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创办了《中国案例指导》丛书,不仅刊登指导性案例,而且刊载承办法官撰写的指导性案例理解与参照文章,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深度解读。为方便各级法院、法官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指导性案例,根据《细则》第1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快指导性案例信息化建设,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信息库和开放性网络平台,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查询、检索和编纂提供保障和服务。

(摘自“《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第17期)
责任编辑:吴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