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观察与反思
作者:沈莉波 赵越  发布时间:2015-07-31 16:04:57 打印 字号: | |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现状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自此,合适成年人制度正式进入国家基本法律层面,成为一项名副其实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合适成年人职能的内涵

  目前的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合适成年人是办案机关自己和团委、街道联系,临时找的社区工作者。由于这些人是办案机关请来的,所以这些人在诉讼中都十分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主要是讯问时到场坐一会儿,旁听一下讯问,很多并不说话,然后就是在办案机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表明讯问过程中有合适成年人参与。还有些办案机关为了方便,甚至自己直接聘请了若干名成年人作为专职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程序。我们不禁要问: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职责?难道只是讯问时到场就可以了吗?

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什么?我们再看看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发祥地英国。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明确规定:“他应当被告知他并非只作为一名旁观者到场。他到场的目的首先是为被讯问的人提供意见并观察讯问是否进行的公平合理;其次是协助该未成年人与警察人员沟通。”合适成年人的职能更多的是对办案机关的监督,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其次才是促进办案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沟通。由于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功能定位的模糊,合适成年人制度在一些地方呈现出重促进沟通轻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变监督办案机关为协助办案机关办案等问题。

“适当成年人在讯问中主要是保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应当是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首要功能。合适成年人主要是协助沟通和确保侦讯的公正性,目的是排斥证据收集不恰当的可能性。 合适成年人到场,就可以制约司法人员在讯问中发生的非法行为,当司法人员有逼供、诱供等不当讯问方式时,合适成年人可以提出,从而能够保证讯问的正当性。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合适成年人是一个偏袒未成年人利益但不是与警方完全对立的角色,他试图通过一种非对抗的方式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合适成年人能给未成年人一种亲情式的关怀,能缓解未成年人情绪上的不安。由于涉罪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刑事诉讼程序严肃、高度对抗的氛围使得涉罪未成年人产生紧张、焦虑、恐惧的不良心理状态,这些心理状态一方面阻碍了讯问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涉罪未成年人造成新的伤害。因此,他们更需要有人在生活、心理等各方面予以照顾。如果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且明确告知未成年人,自己并非来自或受雇于司法机关,那么未成年人在心理上就有了一种受保护受尊重的感觉,就没有那么孤立无援,没那么恐惧,就能在平静的心态下理智地思考司法人员提出的问题并谨慎地予以回答,就可以减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可能导致的心理扭曲而尽量按其本来意愿作出陈述。

最后,是协助沟通功能。由于未成年人在心智上的不成熟,可能极易误解司法人员的提问或不能正确地回答,而且由于语言或表达能力的缺失,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也极有可能使司法人员产生歧义,因此,合适成年人应努力改善未成年人与司法人员之间的沟通,充当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一方面使未成年人准确理解司法人员的提问,另一方面也使司法人员能准确地理解未成年人的陈述。

                   (摘自《人民司法》201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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