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诉讼服务
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15-07-28 14:21:30 打印 字号: | |
  一个不容置疑的事实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正在改变世界。人们接收与反馈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伴随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发展,正在发生巨大变化。与此相适应,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或者对诉讼的要求,也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暂且不论诉讼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能够移到线上进行,但司法工作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一定是一个发展趋势,法官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式必须随之作出调整。

  这一思维与工作方式的调整在全国大法官们身上得到了一次验证。在最近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院长们首次采取了线上工作的方式,汇报并检验信息化建设情况。院长们随机连线任意一家法院,查看审判与执行情况。会议过程中,电子法院、智慧法院、云中心……这些充满着时代气息的词汇不断显现,巨大的电子显示屏上,画面持续滚动、数据不断更新,文字、数据、图像、视频交叉演示,与会者有如经历了一场信息化的“头脑风暴”。期间,周强院长不时进行询问、检查和点评,还通过视频现场连线基层法院法官,特别是随机决定与西藏东南最为偏远的墨脱县法院院长视频对话,其情其景,令人耳目一新。

  周强院长在会上发表了推进信息化的重要讲话。他强调,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又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信息化已成为司法能力和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新的审判方式。为此,他提出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加快建成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根据周强院长的构想,计划到2017年底,形成全国法院固定和移动网络相结合、全面支持法官和社会公众随时随地接入的“网络法院”;形成覆盖全国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法院”;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主要业务信息化覆盖率100%,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案件数据、电子档案、司法解释等覆盖率100%的“智能法院”。

  未来可预见到的情形是,几乎所有的诉讼过程都将离不开互联网,因为所有的诉讼信息与资料的传递都将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来实现。线上与线下只是不同的诉讼环境和诉讼手段而已,如果不使用互联网,法官可能将无法开展工作。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并不是仅用来满足法院内部工作的需要,而是为社会提供更好的“互联网 诉讼服务”。因为,诉讼的本质是为当事人提供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服务。未来的诉讼,就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全方位、个性化、持续的诉讼服务。

  “互联网 诉讼服务”将实现诉讼服务流程再造,完全无纸化,彻底网络化,推动网上办理各项诉讼事务,实现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材料转递,甚至网上阅卷、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判决、网上申请执行一体化。未来,法院的实体诉讼服务中心与“网上法院”、移动智能手机服务平台“掌上法院”三位一体,将为社会提供更及时的诉讼信息服务,无论是开庭时间、诉讼进展信息,都可以随时了解、动态掌握。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还将满足差别化的个性需求,针对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文化层次、不同习惯偏好、不同生活环境的人们,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手机APP、短信、语音电话等不同的服务方式,实现“总有一款适合你”的广泛需求。

  以往,当事人及其律师一遇到诉讼问题,或者想要查询案件进展情况,都要来回奔波法院。今后,当事人及其律师可以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享受便捷的案件查询、诉讼指导、预约法官以及网上预约立案等服务,省去多次往返奔波之苦。在这样的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还可以提供在线答疑服务,当事人有什么诉讼问题,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知识问题,都可在线向法官咨询。互联网可以让一个法官不再局限于一个法院、一个法庭,其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可以辐射到成千上万的人。

  当然,我们也深知诉讼的复杂性。诉讼活动不仅有着严格的程序,更有严密的逻辑推论与思维过程,可能一时还无法完全用互联网替代。即便是网上为主,也必须网下辅助。但是,“互联网 诉讼服务”所描绘的美好前景,毕竟向我们展示出一种未来诉讼方式的无限可能性。期待各地法院站在时代潮头,坚持公众需求导向,在推进实体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同时,充分运用“互联网 诉讼服务”的方式,努力推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不断优化司法为民的新措施。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倪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