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人才决定未来 教育成就梦想
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15-07-01 08:58:25 打印 字号: | |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于人民法院至关重要,对于“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至关重要,对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至关重要。事实上,人民法院要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工作任务,必须拥有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人民法官队伍。特别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全党和全社会对人民法官适应新形势、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力气,抓好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为紧迫、更为重要。

  当前,人民法院队伍的素质、能力、作风与形势任务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相比,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比如,一个时期以来全国法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审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的诉讼形式、一些新的案件类型、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生活复杂多变,案件类型千奇百怪,特别是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以后,这种情况每时每刻都在出现。为此,我们应抱有这样的态度:一是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努力提升认识水平;二是加强再学习、再教育,补充新知识,梳理新思路,提高新能力。提高司法能力永远在路上。

  基于对形势与任务的深刻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正以史无前例的态势,高度重视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把教育培训工作定位于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与措施,一项紧接一项。前不久,印发《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随即召开全国法院第六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周强院长亲临会议发表重要讲话。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周强院长上任伊始,就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建设,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完成了新校区的建设任务。近日在视察新校区时,他强调要以新校区的投入使用为新起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的教育培训工作。日前,周强又出席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谆谆告诫全体刑事法官坚守法治信仰,热爱司法事业,怀敬畏之心用好手中的刑事司法权力。这些讲话与部署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教育培训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标志着法官教育培训事业迈进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然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也决非轻而易举。首先,我国法官的职业化程度还相当低,与职业化相关联的职业意识尚未定型,也未被业内外所广泛认可,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其次,与职业化程度较低有关的是法官数量相对较多,这样就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法官数量越多,素质越难保障;素质不高则效率低,效率低则案件办不出去;要解决案件积压,就要增加法官数量;法官数量越多就越难提高待遇,法院就越难留住人才,也越难吸引人才,法官素质则越难有保障。第三,正因为目前的法官群体如此驳杂,势必难以保证每个案件的审判质量。即使司法不公的案件少之又少,但在互联网时代,个个都会被放大、被传播、被评点,给法院和法官声誉带来消极影响。

  当然,恶性循环式的难题并非牢不可破。正在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以及与之相应的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就是要致力于解决这些恶性循环式的难题。我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人人有法官职称的做法,不利于培养法官群体的精英意识、荣誉意识,人数的众多也难以优其待遇、隆其地位。只有将有权并能够审理好案件的法官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才能通过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达到树立司法权威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与司法改革的重点项目相向而动、同步进行,坚持以提高司法能力为主线,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根据当前和未来社会发展需要、岗位工作需要和干部自身发展需要,确定干部教育培训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新认识,开辟新思路,切实增强培训的前沿性、实用性和综合性。

  伟大的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说过,“教之有道,则人才济济”。我们期待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第六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精神和《2015-2019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要求,努力培养和造就出一大批高素质的人民法官,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倪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