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保证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倪寿明  发布时间:2015-06-02 17:14:24 打印 字号: | |
  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主要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五个主要程序,每个程序在特定阶段均有其无可替代的价值,但审判程序无疑居于全部程序的要津。相对于立案、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只有在审判程序中,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庭审又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相对于庭前准备、判决书送达等程序,庭审是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行大小的关键环节。在判决形成前,被告人只是犯罪嫌疑人。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其实质就是以庭审为中心。那么,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就成为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

  我们必须首先明确三点:第一,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大力纠正冤错案件、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大背景下提出的。这一改革措施既符合刑事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各界避免冤错案件吁求的一种宏观上的制度回应。正所谓“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使得这项改革具有了良好的民意基础。

  第二,这项诉讼制度改革不涉及部门利益,特别是不涉及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地位与作用问题。推行这项改革,将极大地改变现行的刑事审判运行方式的整体架构,特别是明确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单一职能,其根本目的是要使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证据制度和律师制度的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办案质量。

  第三,这项诉讼制度改革使得庭审具有极大的可视性,足以吸引普通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热情关注。由于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使得庭审成为刑事诉讼过程的最重要的聚光点,成为诉辩双方真正的角力点,可以吸引普通群众的热情关注,对普及法律常识、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下三点尤其重要,是基础。

  一是法官保持中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法官无论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都不应带有倾向性,做到不偏不倚,不亲不疏,居中裁判。特别是要求法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此,有专家进一步提出法官是否应当避免提前阅卷、避免先入为主,并建议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在传统刑事诉讼的卷宗移送制度框架下,法官已经在开庭前全面阅卷,使庭审成为依托于卷宗的查缺补漏,导致庭审走过场或者庭审形式化,也可能导致审判程序在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价值大打折扣。此难题有待各方形成共识妥为化解。

  二是统一证据标准。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求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标准而展开,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一切事实和证据都要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和质证。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统一标准,将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尺度化,公检法司一体掌握、一体遵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冤错案的标准,以及在如何防止冤错案产生的认识上不尽一致,导致执法尺度产生差异。在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判定和采信标准上,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影响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因此,如何开好庭前会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等等,无疑会成为形成共识、统一证据标准的关键点。

  三是落实证人出庭。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要在法庭上亲耳聆听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并据以裁判。证人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仍比较严重,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查证,使有的案件难以查明真相,甚至造成放纵罪犯冤枉无辜的严重后果。因此,要针对现实情况,认真研究保障证人安全的制度、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证人拒证追究制度等配套措施。

  《人民司法》杂志将继续推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探索与研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倪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