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实施立案登记制须说透“三个基本”
  发布时间:2015-05-04 11:32:41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诉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周强院长在随后召开的电视电话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景汉朝副院长也就推行立案登记制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阐述。此项改革将敞开人民法院立案大门,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问题,让当事人诉权行使更加方便,使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的路径更加通畅。

  但任何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为避免实行立案登记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滥用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问题,避免带来新一轮诉讼激增,形成新一轮“诉讼爆炸”,有必要通过倡导一些诉讼理念和价值判断来凝聚社会共识。否则,立案登记制可能给法院带来不能承受之重,对国家治理秩序产生难以预估的影响。就目前情形来看,要使立案登记制所包含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成为社会共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宣传与引导上至少应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说透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基本价值。诉讼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取决于诉讼制度和人们的诉讼行为,也一定与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成员的心理、生活方式等因素息息相关。因此,诉讼率既可以反映诉讼制度的开放性和普及性,也可以反映社会成员关于诉讼的基本价值观;既可以反映诉讼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也可以反映社会纠纷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在现代法治社会,随着人们对诉讼价值认知程度的深入,更多国家不再将诉讼作为一种积极的价值来推崇。就是说,以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并不是一个最佳方式,仅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在诸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位列最后的方式,是程序最复杂、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最高的方式,所以,实行立案登记制绝对不是鼓励人们都来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说透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前提。中央在关于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相关文件中还有句话,就是“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而且把这句话放在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前面,其用意是明确的,就是要在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的基础上实行立案登记制。诉讼虽然是现代法治的显著标志,却不是法治内涵的全部。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丰富性,要在立法中穷尽所有,把社会纠纷都纳入到司法框架中解决,只是一种法治理想。因此,就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而言,探索建立更多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其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分流法院案件的压力,更在于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多选项和更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三是说透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基本道理。毋庸置疑,法院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具权威的方式,因为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因为它有严格的、复杂的、公开的程序来保障,也应当是最为公正的方式。对此,要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深入阐述,向社会讲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诉讼,应当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诉讼及其结果。要通过学校教育、理论学习、社会宣传等方式,广泛传播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引导人们认识到,既然选择以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就要尊守诉讼程序、敬重诉讼结果。特别是,对于模范地尊重司法、敬重诉讼的个人和群体,要通过媒体和其他方式宣传,形成一种激发正能量的良好氛围,影响更多的群众。

  当然,在说透“三个基本”的同时,我们还要致力于做好以下三项具体工作:(1)立案。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除法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彻底解决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问题。(2)引导。对于诉状格式不符、诉讼请求不明、缺乏起诉要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指导当事人补正、修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齐的材料,防止出现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无法立案的情形。(3)追责。法院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均要严格追责,当事人违法滥诉也要受制裁。诚信在今天显得越来越重要,要通过立案追责使违背诚信原则的人付出代价,甚至很大的代价,从而使更多的人受到警示。

  总之,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立案登记制中所蕴涵的基本诉讼理念和价值观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发挥其应有的诉讼入门及其引领作用。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人民司法杂志社